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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源局与朱兴国腾让土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桑国土资腾决字(2013)第16号腾让土地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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