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黎**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2012)慈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慈利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编号为11022507657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登记的承包地总面积为7.7亩、承包地块总数为4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颁证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慈利县人民政府认为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2)慈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于2012年5月19日生效,申请人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间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黎**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