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了使慈利县征决(2014)X17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后顺利执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黎**、邢星的银行存款216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黎**、邢星的银行存款217600元(含保全费1600元)。
申请人应当在慈利县征决(2014)X170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