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慈利**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城市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圣征与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琴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黎**、邢星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周**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李**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黎**、邢星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钱**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谭**、杨**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莫**、张**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于金浓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