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为使其慈利县征决(2015)X66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人征缴社会抚养费46174元得以顺利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杨**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谭**、杨**的银行存款47248元(含保全费、执行费107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