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田霜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5)X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6日作出慈利县征决(2015)X300号《征收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杨**、田*于2015年2月17日违法生育小孩。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被执行人杨**、田*户籍所在地慈利县二坊坪乡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5059元的2倍分别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023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决定书》、《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调查笔录、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行政征收前,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告知了听证等权利,程序合法。两被执行人收到该《征收决定书》后,未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缴纳社会抚养费,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两被执行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慈利县征决(2015)X300号《征收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征收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慈利县征决(2015)X30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杨**、田霜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0118元,合计执行人民币20236元。限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

申请执行费204元,由被执行人杨**、田*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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