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要求撤销集用(2014)10023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请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圣征与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琴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黎**、邢星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周**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李**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袁**、姚**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圣征与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陈**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延兴、唐**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黄**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