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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征与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黎*征诉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撤回对被告慈利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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