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3)X1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赵**、代纯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17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38512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申请执行人有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申请执行人赵**、代纯在银行的存款38990元(含执行费478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