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了使慈利县征决(2015)X6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后顺利执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周**的银行存款2283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王*、周**的银行存款23080元(含保全费248元)。
申请人应当在慈利县征决(2015)X6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