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5)X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黄**发出(2015)慈行非字第2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0580元,但两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申请执行人陈*、黄**的银行存款10765元(含诉讼费)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利县支行,账号18888901040002426)。
二、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陈*、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