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袁**、姚**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行非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1日前履行交纳执行款14492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申请执行人袁**、姚**的银行存款14774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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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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