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慈行非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1日前履行交纳执行款14492元,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申请执行人袁**、姚**的银行存款14774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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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圣征与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琴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黎**、邢星行政征收一案非诉保全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周**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李**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圣征与慈利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陈**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向延兴、唐**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黄**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赵**、代纯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