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了使慈利县征决(2015)X78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人征缴社会抚养费69516元得以顺利执行,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朱**的财产予以保全。2015年7月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刘*、朱**正与其协商处理为由,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求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保全申请。
保全费715元,减半收取358元,由保全申请人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