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执行人慈利**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慈防建费字(2015)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所确定的要求被申请人缴纳下欠的134.025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滞纳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15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宏**限公司银行存款152.24万元(含保全费、执行费2.24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