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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杨**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4)X1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利县征决(2014)X1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两被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违法生育第2个孩子,属违法多生育子女性质。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两被申请执行人按户籍所在地人均收入4120元的2倍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240元,共计16480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当事人陈述、收入证明、告知书、催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利县征决(2014)X1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利县征决(2014)X18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吴**、杨**各征收社会抚养费8240元,合计执行16480元。限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费147元,由两被申请执行人吴**、杨**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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