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办公室与慈利宏**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慈防建费字(2015)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防建费字(2015)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修建的学苑华府项目,其地面总建筑面积为66882.82平方米,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14.025万元,被申请执行人已缴纳80万元,下欠134.025万元。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条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及湖**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0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4.025万元。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当事人陈述、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关于“恒源·学苑华府”住宅小区备案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催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防建费字(2015)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慈防建费字(2015)1号《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宏**有限公司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34.025万元及滞纳金10.1858万元,合计执行144.2108万元。限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

申请执行费16821元,由被申请执行人慈利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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