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4)X8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2015)慈行非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征收两被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5848强制执行一案,现因被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卓宏庆、邢**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