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廖**、唐*浓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官寺乡征决(2013)269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唐*浓于2014年11月10前履行社会抚养费13056元,但被执行人廖**、唐*浓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廖**、唐**的银行存款13302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