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利县征决(2014)X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4年9月4日向两被申请执行人发出(2014)慈行非字第20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两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12200元。现因两被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执行人向左*、余**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