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慈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孙**、田*行政征收一案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0)第98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1年4月22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2011)慈行非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对两被执行人征缴社会抚养费10632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两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孙**、田*在银行的存款10692元(含执行费60元)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开户行:中国**利县中心支行,帐号1888890104000242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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