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唐**不服被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及赔偿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5年2月16日原告蔡**、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唐**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