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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袁江南房屋行政补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袁**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的冷政征补(2014)第(0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进行了审查。

请求情况

区政府认为,区政府对袁**于2014年8月23日作出的冷政征补(2014)第(0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货币补偿方式。1、房地产价值补偿款:210123元。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强制执行前进行现场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费(二次):3000元。4、停业损失补助费(4个月)210123×7‰×4=5883元。5、其他:水电、有线、网络等开户3536元。6、合计人民币222542元,大写贰拾贰万贰仟伍佰肆拾贰元(不含装修构筑物补偿)。二、产权调换方式。商业门面产权调换:商业门面的产权调换实行等价值调换。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同个数商业门面与被征收人实行等价值调换。因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门面为项目区内统一建设的期房,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被征收人可以先领取商业门面的货币补偿款,待项目区内商业门面建好后,被征收人将已领取的商业门面货币补偿款退回征收人,并与征收人计算、结清用于产权调换商业门面的差价;如被征收人不领取补偿款,待项目区内商业门面建好后,征收人按交房时的估价时点评估被征收商业门面价值,并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商业门面市场价值的差价,并按实际过渡时间给予被征收人营业损失补偿。1、房地产价值补偿款:210123元。2、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强制执行前进行现场评估确定。3、搬迁补偿费(二次):3000元。4、停业损失补助费(4个月)210123×7‰×4=5883元。5、其他:水电、有线、网络等开户3536元。6、合计人民币222542元,大写贰拾贰万贰仟伍佰肆拾贰元(不含装修构筑物补偿)。以上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一。过渡方式自行过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过渡期为30个月。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房屋征收部门将各项补偿款项在7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已经永州**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袁**经区政府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偿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也未领取补偿款和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现区政府已将补偿款进行公证提存,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维持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判决已经生效,其申请执行的补偿决定书与判决维持的补偿决定书一致,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冷政征补(2014)第(0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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