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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市XX物业发展公司诉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XX市XX物业发展公司诉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原告XX市XX物业发展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受理后,于2011年1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原告XX市XX物业发展公司以核查证据为由,于2012年2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市XX物业发展公司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市XX物业发展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市XX物业发展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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