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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学校不服XX市XX区文化局文化管理行政处罚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XX学校不服XX市XX区文化局文化管理行政处罚,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付XX、唐XX,被告XX市XX区文化局的委托代理人唐XX、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XX学校以与被告XX市XX区文化局已经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XX学校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XX学校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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