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XX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自愿用农用车作价X万元抵给申请执行人,现有债权XXXXX元未实现。现被执行人张X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永州**管理局申请朱**财产保全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永州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蒋**、蒋*、颜**、周**不服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大**司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永州**管理局申请刘**财产保全裁定书
原告邓XX诉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工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刘XX、朱XX(朱XX)诉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工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王XX诉被告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刘XX诉被告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XX税务所税务行政征收一案
原告胡XX诉被告XX市房产局房屋登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