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州**管理局申请刘**财产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4年9月2日,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被申请人刘**涉嫌从事传销,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提供本局财产作为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5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州**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具体执行的标的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案件保全费用302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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