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陈**于2014年11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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