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10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2014年10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原告陈**于2014年11月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