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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毛xx与道县人**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XX、毛XX不服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解决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XX、毛XX撤回不服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毛X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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