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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行初字第15号原告郑**、蒋**与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XX、蒋XX不服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解决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XX、蒋XX撤回不服被告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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