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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余*与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向余良诉被告洪江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6月9日受理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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