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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杨*、郭*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洪江区计生局”)作出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送达给被申请人杨*、郭*。2013年8月23日,洪江区计生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杨*、郭*计生行政征收一案。

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申请听证;同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杨*、郭*于2012年6月7日生育第三个孩子,属违法生育行为。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对两被申请人作出了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两被申请人共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6528元。被申请人杨*、郭*逾期未缴纳社会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怀化市洪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杨*、郭*作出的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洪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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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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