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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赔偿一案中,向怀化**民法院提起诉讼,怀化**民法院于2013年5月2作出(2013)怀中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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