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利局申请查封朱某某采砂淘金船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洪**利局因被执行人在洪江市沅水河段非法采砂淘金行为,洪**利局于2012年8月10日对其作出洪水责停字[2012]第62号和洪水责改字[2012]62号通知书,并于201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依法作出(2012)洪法行保字第113-1号行政裁定,将被执行人的采砂淘金船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自愿接受处理(处罚),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解除查封,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参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某某采砂淘金船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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