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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郑**诉被告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再生育证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郑**诉被告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再生育证一案中,原告杨**、郑**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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