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郑**诉被告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颁发再生育证一案中,原告杨**、郑**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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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林业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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