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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溆浦县油洋乡长坡村1、2、3、4、5组诉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溆浦县油洋乡长坡村1、2、3、4、5组诉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一案,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溆浦县油洋乡长坡村1、2、3、4、5组以被告已改正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溆浦县油洋乡长坡村1、2、3、4、5组撤回对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溆浦县油洋乡长坡村1、2、3、4、5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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