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征收潘**、蒲香群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中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中计生征决字(2009)第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