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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林诉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不服林地使用权处理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不服中方县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纠纷,向怀化**民法院提起诉讼,怀化**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作出(2012)怀中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子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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