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不服中方县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纠纷,向怀化**民法院提起诉讼,怀化**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作出(2012)怀中行初字第48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子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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