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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洪江市**民委员会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并要求本院按撤诉处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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