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受理原告曹**、曹*大不服被告沅陵县大合坪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土地权属行政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曹*大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曹*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曹*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