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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曹心大不服大合坪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行政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受理原告曹**、曹*大不服被告沅陵县大合坪乡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土地权属行政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曹*大于2012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曹*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曹*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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