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10月11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4年10月13日,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周**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林*、杜*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林长安、刘*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唐**、杨**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会同县人口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刘**、唐**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原告赵**、唐**与被告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再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与唐某某国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审查裁定书
杨中华与会同县林业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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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粟高银、蒋*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