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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杨*于2014年10月11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2014年10月13日,原告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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