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靖州苗**土资源局与靖州苗族侗**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靖州苗族侗**村村民委员会非法采矿一案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递交强制申请书中称:靖州县飞山管委会塘湖村樟木坳一带的大板岩、松树脚、两块茶山、银盘上等处于2014年6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开采耐火粘土矿和腐殖酸等款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的行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关于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禁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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