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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佛山**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何**因诉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区人社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1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何**申请再审称,何**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为履行职责被他人殴打,其没有与他人打斗。原审判决认定何**受伤不属于工伤,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何**与周**在工作中互相指责、争吵,发生打斗,何**被周**踢伤的事实,有生效的(2013)佛顺法陈*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书》及顺德区人社局提供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因此,何**受伤是普通同事之间因工作问题发生打斗所致,并非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受伤,何**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诉工伤认定决定不认定何**受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维持该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何**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

综上,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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