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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与朱**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下称棠下镇政府)为与被上诉人朱**及原审被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下称蓬江区政府)行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5)江中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查,2014年12月30日,棠下镇政府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等资料。2015年1月14日,棠下镇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对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棠下镇政府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本案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棠下镇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了原审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故原审法院针对其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广东省**民法院(2015)江中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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