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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申诉、申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瞿**因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销登记一案,广州**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1241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瞿**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7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01号行政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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