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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中国保险**东监管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诉被上诉人中国保险**东监管局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的答复函》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称其因在建行有关网点办理业务时被误导购买了保险,认为被告中国保险**东监管局存在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告寄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请求:1、依法确认广**监局对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多次作出准予延续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违法。2、依法查处广**监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多次作出准予延续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违法行为。3、依法确认广**监局对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与从业人员颁发、换发的保险许可证中盖有“中国**理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违法。4、依法查处广**监局对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与从业人员颁发、换发的保险许可证中盖有“中国**理委员会”印章的违法行为。

2013年9月29日,被告收到原告寄送的上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对原告请求事项进行了核查,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的答复函》。上述答复函的主要内容为:“许明法:一、你所提及的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确认我局作出准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并申请查处,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和查处。……二、你所反映的第三项、第四项申请确认我局颁发的有关证件中盖有“中国**理委员会”印章的行为违法,并申请查处,该申请事项不属于被告法定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由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和查处。该事项属于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被告无权处理,被告已转中国保监会处理。……”原告收到上诉答复函后,对该答复函不服,向中国**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中国**理委员会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保监复议(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处理原告履职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由此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的答复函》。原告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多次作出准予延续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违法无效;2、判决被告对其辖区内的保险机构与从业人员颁发、换发盖有“中国**理委员会”印章的保险许可证违法无效;3、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的答复函》;4、判令被告依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本案中,被告中国保险**东监管局对涉案保险兼业机构、人员准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颁发、换发盖有中国**理委员会印章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以及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的答复函》并未侵害原告许**的合法权益,原告亦非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因此原告与上述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提起的本案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许明法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责令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本案。主要理由是:一、原审违反了三个月内应作出一审判决的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中国**理委员会已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有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作为被诉答复函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国保险**东监管局答辩称:上诉人所涉全部诉讼请求均属于我局针对不特定主体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抽象管理行为,这些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此前已多次就我局对辖区内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抽象管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民法院终审均认为我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与我局被诉行政行为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以在维权行动中发现被上诉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故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而被上诉人作出答复函故意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请求确认被上诉人中国保险**东监管局对其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准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颁发、换发盖有中国**理委员会印章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以及要求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的答复函》等。被上诉人对辖区内有关机构准予延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和颁发、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等管理行为以及作出的《关于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4﹥的答复函》并未对上诉人许**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亦未侵害上诉人许**本人的合法权益,与上诉人许**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原审裁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上诉人许**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裁定予以驳回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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