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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楼星村下山村民小组与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清远市清**展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下山村民小组因诉清新区人民政府等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清远**民法院(2014)清中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下山村民小组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经得到有效解决,诉讼已经没有必要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下山村民小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下山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下山村民小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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