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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申请普**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申诉案决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2012年6月22日,揭阳**民法院作出(2010)揭中法民再指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罗**的诉讼请求。至此,申诉人黄**才知道其不用承担还款义务。故申诉人黄**于2013年4月24日向赔偿义务机关普宁市人民法院申请赔偿被拍卖的房产损失,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两年申请期限。揭阳**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申诉人黄**从得知房产被拍卖过户到提出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期限为由,驳回黄**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揭阳市**偿委员会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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