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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湛江**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湛江市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湛江**民法院(2012)湛中法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湛江**有限公司以其已与相关单位就涉案纠纷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湛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湛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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