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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限公司与广州市司法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佛山市**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司法局撤销复函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13日,原告佛山市**限公司向广东省司法厅邮寄两份投诉书,述称2013年2月原告(投诉人)发现佛山市**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陈村分公司、赵*侵害其ZL200910192400.6号金属圆锯片研磨机发明专利权,并向佛山**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被投诉人)接受佛山**民法院的委托,并指派黄*(被投诉人)和谭**(被投诉人)参与鉴定并得出被诉侵权产品的后角调节机构与发明专利ZL200910192400.6第一行程转换系统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的鉴定意见[穗司鉴字20131204600005号]。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其作出了存在明显严重错误的鉴定意见,一是被投诉人黄*、谭**完全不具备相应的取得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二是被投诉人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作为被投诉人黄*、谭**的执业机构,明知被投诉人黄*、谭**不具备专利司法鉴定人资格却为其虚假申报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并且委托其参与专利技术鉴定,没有依法对被投诉人黄*、谭**进行监督、管理,让其在完全不懂的专业领域胡乱作鉴定,显然违法;三是被投诉人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未制定任何与等同技术问题有关的鉴定标准,其鉴定行为违法;四是鉴定意见书中存在明显错误。……要求撤销被投诉人黄*、谭**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被投诉人黄**、谭**、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穗司鉴字20131204600005号鉴定意见书中的委托事项重新作鉴定。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收到投诉材料后,于2014年2月24日向广州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发去粤司鉴转(2014)4号《司法鉴定投诉事项转办通知书》,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转去佛山市**限公司对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的相关投诉材料,请其就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投诉人,同时书面报该处备案。被告经查,2013年7月,广东省佛山**民法院委托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对该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06号一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后角形成结构与涉案专利(ZL200910192400.6)第一行程转换系统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进行鉴定。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穗司鉴字2013120460000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后角调节机构与发明专利ZL200910192400.6第一行程转换系统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并有鉴定人员黄*、谭**的签名。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持有由广东省司法厅核发的4401701号《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为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司法鉴定(限知识产权有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知识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计算机软件司法鉴定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司法鉴定;有效期限从2009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黄**持有由广东省司法厅发的4401097001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为知识产权技术司法鉴定(专职)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司法鉴定(专职),颁证日期为2009年3月,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谭**持有由广东省司法厅发的4401117005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类别为知识产权技术司法鉴定(专职),颁证日期为2011年12月,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被告广州市司法局经过调查,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穗司鉴(2014)9号《广州市司法局关于佛山市**限公司投诉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内容为:“贵公司向广东省司法厅投诉广东**息中心知识产权鉴定所,该单位名称已变更为广东省知**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所),有关投诉材料已由广东省司法厅转交我局处理(粤司鉴转(2014)4号)。根据《司法鉴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我局经调查,现答复如下:关于贵公司投诉鉴定人黄*、谭**完全不具备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的问题。经查,黄*、谭**两人均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予的专利代理人资格,并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为司法鉴定人准予执业,其中黄*的执业类别为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鉴定、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司法鉴定(限知识产权中有关技术问题),谭**的职业类别为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鉴定。且该鉴定意见系接受佛山**民法院的委托,在黄*、谭**两名司法鉴定人执业有效期之内进行。关于贵公司投诉知识产权所为黄*、谭**虚假申请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并委托其参与专利技术鉴定,未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问题。经查,我局未发现知识产权所存在为黄*、谭**虚假申报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相关材料的行为,未发现知识产权所在监督、管理鉴定人黄*、谭**实施该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贵公司有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所存在虚假申报及虚假鉴定行为,可向我局提供,或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关于贵公司投诉知识产权所未制订任何与等同技术问题有关的鉴定标准,以及该鉴定意见书中存在明显错误的问题。根据国家**法部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知识产权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我局在调查中未发现知识产权所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行为。贵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也可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如贵公司有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所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行为,可向我局提供,或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接到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后,经核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接受司法委托后出具鉴定意见书的过程中未有违反司法鉴定程序的行为从而作出穗司鉴(2014)9号《广州市司法局关于佛山市**限公司投诉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复函》并无不当。就原告投诉的黄*、谭**司法鉴定人资质的问题,因被告并非上述鉴定人资质的审核登记机构,其在处理原告对相关司法鉴定的投诉中就相关证件的有效性予以核查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其对原告投诉认为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为黄*、谭**虚假申报及未依法对两人进行监督管理的意见不予接纳的理由成立。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复函,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佛山市**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仅就鉴定人相关证件的有效性予以核查即已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明显错误。(一)被上诉人有权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于2014年2月13日向广**法厅邮寄两份投诉书,投诉内容包括投诉黄*、谭**完全不具备相应的取得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广**法厅受理案件后,上诉人多次与广**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工作人员沟通,提出因两鉴定人执业证是由广**法厅颁发,故不同意将本案转交广州市司法局处理的意见。但广**法厅最终仍执意决定将本投诉案件转交给被上诉人调查处理。可见,广**法厅亦认为被上诉人具有调查处理本案件的权利和职能。(二)被上诉人应对鉴定人资质进行全面调查。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不仅有权调查处理黄*、谭**司法鉴定人资质问题,并且,其应当采取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向有关单位核实情况等手段对鉴定人资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调查。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并非鉴定人资质的审查登记机关,其仅需就相关证件的有效性予以核查明显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对两鉴定人资质的调查及对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为鉴定所)虚假申报材料行为的调查均合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法院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依据被上诉人调查取得的证据,对黄*,谭**是否具备鉴定人资质条件,及鉴定所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才可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复函[穗司鉴(2014)9号]相关认定是否合法。此外,在行政起诉书及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明确陈述黄*,谭**不具备从事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及鉴定所虚假申报材料的事实,但原审法院无视两鉴定人及鉴定所的违法行为,仅以被上诉人并非鉴定人资质审核登记机关为由,认定被上诉人已履行必要审查义务及认定鉴定所没有为黄*、谭**虚假申报材料等事项,显然不妥。(二)原审法院程序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不是鉴定人资质的审核登记机构,无权审查黄*、谭**是否具备鉴定人条件,以及两鉴定人、鉴定所申报的材料是否虚假,则广**法厅即是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法院应当告知上诉人变更、追加被告或将广**法厅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三)被上诉人不但没有认真审核谭**、黄*的司法鉴定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且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混同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无视法律“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等硬性规定,从而作出错误认定,原审法院支持其观点,显然有误。1、黄*不具备从事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1)黄*于2003年11月28日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资格证号:4401554),却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并实际执业从事专利工作。(2)《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中黄*描述其从1988年9月至2007年2月的专利技术职务资格为专利代理,但其于2003年11月才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从未正式执业。显然,其申报材料明显与事实不符。(3)黄*仅仅具备机电专业技术工程师资格,完全不具备与专利相关的高级职称,也未取得专利执业资格并至少从事专利事务工作5年以上。其在没有任何专利知识的基本背景下却获得了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参与专利技术鉴定,明显违法。2、谭**不具备从事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1)谭**于2010年2月26日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于2011年3月7日取得执业资格,却于2011年12月取得执业类别为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且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编号:穗司鉴字20131204600005号的鉴定意见书。显然,其不具备作为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至少从事专利事务工作5年以上的法定条件。(2)《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中谭**描述其从2004年7月至2009年5月的专利技术职务资格为工程师,但其并没有相关的工程师证书,并且,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中也并未标注其为工程师,显然,谭**虚假申报材料。(3)《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中谭**描述其从2009年6月开始从事专利代理人,但其于2010年2月才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于2011年3月才具备执业资格。显然,谭**的申报材料全部虚假。(4)《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中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场的审核意见为谭**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7年,但是即使按照谭**的主要工作经历中表述的其自2009牟6月开始从事专利代理人工作,截止至2011年8月25日审核意见作出时,其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也仅为2年。可见,该意见明显违背事实,不可采信。可见,不仅谭**,黄*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中存在多处明显虚假描述,且被上诉人调查到的申报材料中并没有两鉴定人参与的5宗鉴定案例及其在省级以上刊物刊登的相关专业论著、科研成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材料。显然,谭**、黄*完全不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条件。(四)如上所诉,谭**、黄*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中就存在多处明显虚假描述,鉴定所作为他们的执业机构,明知他们不具备专利司法鉴定人资格却为其虚假申报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并且委托其参与专利技术鉴定,没有依法对黄*、谭**进行监督、管理,让其在完全不懂的专业领域胡乱作鉴定。被上诉人及原审法院却无视鉴定所的违法行为,明显不妥。三、鉴定所并未制定任何与等同技术问题有关的鉴定标准,鉴定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及被上诉人引用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仅是用于划分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的规定,仅仅是对专业内容的含义作出的解释,并不是执业操作规范,更不是进行鉴定时遵守和采用的专业标准和规范,该规定不是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被告适用法律有误。2、鉴定所的自查报告中也引用上述条文并清楚说明这是**法部规定的对于知识产权鉴定的定义而并非专业标准和规范。3、鉴定所的自查报告中亦承认,其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给出自己的意见,其并未作出任何可依据的规范或标准,从而鉴定人在没有规范可循的情况下随意作出认定。综上,故请求:1、撤销(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19号行政判决;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穗司鉴(2014)9号《广州市司法局关于佛山市**限公司投诉广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知识产权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复函》并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决定;3、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广州市司法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全国人**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投诉反映两名鉴定人不具备取得专利技术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的问题,被上诉人并非两名鉴定人执业资质的审核登记机构,其已经核查了两名鉴定人持有证件的有效性和执业范围,已履行必要的审核义务。至于广东省司法厅应否将上诉人的投诉转被上诉人处理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本案上诉人诉请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复函,本案无需追加广东省司法厅为当事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没有不当之处。

对于上诉人投诉鉴定所未制定任何与等同技术问题有关的鉴定标准因而鉴定行为违法的问题。《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道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被上诉人经核查被投诉人鉴定所不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答复上诉人亦无不当。上诉人如认为鉴定结论本身错误,应由委托法院决定是否采信或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一)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投诉经核查后作出被诉答复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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