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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誉**公司、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广州捷**有限公司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捷**有限公司因欣誉**公司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房字(2014)402号《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7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州捷**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法定代表人居住在广州市荔湾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民法院受理。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欣誉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穗国房字(2014)402号《市国土房管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涉及越秀区中山五路以南、教育路以西地段、面积9710平方米地块的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居住地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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